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

发布时间:2023-05-30 13:37:27 来源: 法务网
一、

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

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:

1.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;


(资料图片)

2.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;

3.委托鉴定的要求;

4.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;

5.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;

6.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、义务;

7.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;

8.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。

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,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,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,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,并在协议书中载明。

二、

司法鉴定可否由个人申请鉴定

司法鉴定可以由个人申请鉴定。在诉讼案件中,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,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。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。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,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,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。

三、

法院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

法院司法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。找法网提醒您,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。当事人申请鉴定的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,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。

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:

(一)案件受理费;

(二)申请费;

(三)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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